蚌埠医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及省政府因公出国(境)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医学院在职工作人员(包括直属附院)的因公出国(境)校际访问、学术交流合作、研修访学、培训、讲学等活动。
二、因公出国(境)管理部门
蚌埠医学院外事处为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规章制度的制订,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申办因公出访任务批件及因公护(证)照,指导、协助申请人办理签证等工作。各院(系、部)、处室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国(境)任务的初审和推荐。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身心健康,能适应国(境)外的生活和学习;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外语基础良好,能运用外语进行交流沟通;
(四)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能够遵守外事纪律,能按时回校工作。
四、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批及管理
因公出国(境)采取“个人申请、部门推荐、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审批”或学校选派的原则进行。各院(系、部)、处室须对本部门出国(境)人员的出访目的、任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外出时限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具体申报审批程序见学校外事处网页。
(一)计划管理。各院(系、部)、处室须根据本部门中心工作,在每年年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的编制和上报。未列入计划之内的团组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量化管理。因公出国(境)量化管理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同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分别同时率团出访。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的,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以教学科研人员身份赴国(境)外执行学术交流任务者,不在量化管理范围内。
(三) 邀请方资质。邀请方需为级别和资质对等的正规机构,不得降格以求,不得由中介机构出具邀请函。对有复杂背景的邀请方需严格审查。
(四)出访任务。出访任务要与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密切相关。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其任务要与本人或本人所在团队教学科研工作密切相关。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应对出访背景及原因、出访任务、出访预期目标和效果及团组成员任务进行详细说明。
(五)出访人员。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出访人员身份应与出访任务密切相关。出访团组人数应少而精。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超过6人。处级干部出国(境)执行公务者,须事先在学校组织部门备案。
(六)出访期限:因公出访期限根据实际任务需要安排,须遵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实际在外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任务批件批准的天数。离境和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在外停留时间计算以我国边检加盖在护照(通行证)上的出入境日期为准。
(七)出访经费。因公出国(境)团组须事先落实经费来源。经费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04号)及《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1756号)规定执行。不得挪用其他预算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因公出访团组经费应已列入本部门本年度经费预算。
(八)信息公开。因公出访团组须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因公出国(境)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出访地区、往返航线、出访任务、出访日程、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等具体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九)过程管理。因公出国(境)人员时须按照日程安排执行出访任务,严禁擅自更改行程。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须撰写出访日志。出访任务结束后,所有出访团组须撰写出访总结。出访日志及出访总结在出访任务完成后3周之内交学校外事处。
(十)出国(境)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并提交出访总结后,凭省外办批件、因公证照复印件(含签证页、出入境页)等材料及其他有效原始票据,到相关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五、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为鼓励支持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须有学术论文被会议接受,或在会议中担任一定职务。在被会议接受的论文中,我校的教学科研人员需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六、因公证照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持因公证照执行出访任务。严禁持因私证照赴国(境)外执行公务。
(二)因公证照须妥善保管,谨防遗失。
(三) 因公证照须在回国入境后4日之内交还至学校外事处,然后上交至省外办。
七、外事纪律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访前须接受外事纪律教育及培训,包括进出海关、购买保险、遵纪守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二)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和利益的事。
(三)在国际会议和公共场合,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和立场,增强应变意识,防范反华势力的渗透。
(四)在对外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坚决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五)不得擅自参加任何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
(六)严禁出入赌博和色情场所。
(七)不得借外出之机牟取私利。
(八)注意证件管理,妥善保存证件和因公证照。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