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鼓励和支持在校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按照校际交流合作协议选派出国(境)交流交换学习的学生,其它形式出国(境)学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拔
第二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三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及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可以提出申请:
(一)热爱祖国,思想道德品质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 身心健康,无国际旅行禁止的传染病;
(三)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语言)优良,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优先,并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
(四)学习及生活能力突出,在校成绩良好。
第四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及学生选派方案首先由外事处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系部根据项目要求开展宣传并组织报名。有意向学生填写《蚌埠医学院学生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申请表》后交系部,由系部初审合格后统一交至外事处。学生选派原则上由外事处、教务处、学生处、招考处等部门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评审及(或)面试。入选学生名单由外事处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及系部。
第五条 外事处将选派学生名单及材料通知国(境)外合作院校,并与合作院校协调完成学生入学工作。
第三章 派遣
第六条 交流学生须根据外事处通知,及时提供国(境)外院校所需要的一系列材料。
第七条 交流学生在外事处指导下办理护照、签证,自行购买机票,并前往学习学校。具有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申办服务资质的机构可提供相应服务,所发生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外事处及系部在学生出国(境)前对其进行安全、外事等行前教育。外事处在学生取得签证后,与国(境)外院校联系,落实接机、入学等工作。
第四章 成绩(学分)互认
第九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课程应尽可能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所列出的课程一致或相近,以便回校后成绩(学分)互认、学籍审核、及时毕业。
第十条 交流学生应填写《蚌埠医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修读课程申请表》,在国(境)外院校所修课程须与该申请表相符;我校培养方案中对方院校未开设的重要课程,学生可通过多种方式自行学习,回校后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应于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对方院校寄至外事处。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三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违反者将按照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及我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交流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返校继续学习。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及学习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六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需每月向外事处提交学习生活汇报。交流学生返校后,应于两周内向外事处及系部报到,提交总结报告,并应通过多种方式汇报在国(境)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