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央及省政府因公出国(境)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医学院在职工作人员(包括直属附院)的因公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培训、讲学、科研等活动。
二、因公出国(境)管理、审核部门
蚌埠医学院外事处为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核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规章制度的制订,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各系、部、处室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国(境)任务的初审和推荐。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三)遵守外事纪律,能按时回校工作,且无逾期不归记录;
(四)外语基础良好,能运用外语进行交流及沟通;
(五)身心健康,能适应国(境)外的生活和学习;
四、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批要求
(一)因公出国(境)采取“个人申请、部门推荐、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审批”或学校选派的原则进行。各系部处室需对本部门出国(境)人员的出访目的、任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外出时限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参见《蚌埠医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办程序》(附件一),并填报《蚌埠医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附件二)。
(二)出访人员:出访人员身份应与出访任务与出访单位密切相关,且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同部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分别同时率团出访。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的,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
(三)出访人数: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
(四)出访期限:因公出访期限须遵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且在外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任务批件批准期限。
(五)出访经费:因公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经费来源以及支出部门和支出方式。上报申请表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经费支出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依据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批备案。
五、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派出管理
(一)计划管理:在每年年底之前完成本部门下一年的出访计划的编制和上报。未列入计划之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信息公开:公示因公出国(境)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地区、出访任务、经费等具体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五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三)邀请资质:邀请方需为级别和资质对等的正规机构,不得降格以求,不得由中介机构出具邀请函。对有复杂背景的邀请方需严格审查。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严格按照任务批件规定的天数出入境,离境和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在外停留时间计算以我国边检加盖在护照(通行证)上的出入境盖章日期为准。
(五)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如确因工作或科研需要需延长在外期限者,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国(境)外邀请方要求延长期限的邀请函及经费资助证明,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只能同意延长一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六)因公出国(境)人员回校后需填写《蚌埠医学院教职工因公出访总结表》(附件五),并于两周之内交外事处。
(七)因公护照回国后七天之内须上交至省外办统一保管。若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学校将被暂停出国(境)业务。
六、外事纪律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访前应接受相关的外事培训,包括进出海关、购买保险、遵纪守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二)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和利益的事。
(三)在国际会议和公共场合,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和立场,增强应变意识,防范反华势力的渗透。
(四)在对外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坚决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五)不得擅自参加任何与任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付,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六)严禁出入赌博和色情场所,不得借外出之机牟取私利。
(七)注意证件管理,妥善保存证件和护照(通行证)。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