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留学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留学生规范化管理,实现留学生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国籍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拥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留学生。
第四条 留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认真学习,践行“笃学精业,修德厚生”的校训,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文化体育等活动;
(五)在道德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德和行为规范;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缴费、注册
第七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证件及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及时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2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对学生提供的资料及信息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即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依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后须在入境之日起7日内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指定医疗单位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本国公立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我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留学生每学年开始必须在规定时间到校缴费,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本学年学习资格。未请假且逾期2周未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留学生每学年开始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医疗保险,否则一律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十三条 留学生请假应事先到国际教学部填写《请假条》。如请病假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事假须陈述原因及出示证明。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0天,请事假逾期未归者,将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凡未经请假或未征得准许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处理,无故旷课按规定给以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因病长期不能坚持学习者(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应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 每学期旷课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且没有申请休学,作退学处理。单门课出勤率低于75%(包括病假和事假),则取消该门课期末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法定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各派遣国节假日均不放假。
第十八条 留学生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游。
第十九条 对无视校纪,经常旷课或有不良行为者,视其情节,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以上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外,视情况需要,并将书面通知其本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
第三节 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 留学生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录入留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须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考核。首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记录成绩时,须注明补考或重修。无故缺考者,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5天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三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必须申请重新学习。对旷考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凡要求转学的留学生,须提交转学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接受学校同意接受的证明方可办理。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调动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或更换导师者,由学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五节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达一学期总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事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六周以上者;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留学生申请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间应回国治疗,如恢复健康,凭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复学。休学期满,尚未康复,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复学时须持复学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办理手续。因病休学者应在复学前2个月将健康证明寄到学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到期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凡要求退学的留学生,必须提前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出具正式文件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并在文件下达后2周内离校。学期中不退学费。
第三十条 留学生毕业后离校,或因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应在2周内离境,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证延长手续。
第七节 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留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学校相关违纪处理管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限。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好,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毕业班留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察看期内的,作结业处理。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换发毕业文凭。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三条 对留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允许有异议的留学生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应在培养计划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如客观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培养目标作全面鉴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在毕业实习时不论何科,因故缺实习达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出科考试,必须补足实习时间,待出科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主要课程以及毕业技能考核不及格的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发给结业证书。但申请延长后的在校总时间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对于结业留学生,其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如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予补办。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则可以根据留学生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继续学习,但必须缴纳学费。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二)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留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得授予学位。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但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留学生,可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留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蚌埠医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留学生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扰乱公共秩序。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因本人违反中国法律而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由中国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从境外到校或返校后,须在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并在入境30日内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国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留学生要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中国境内(包括学校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或活动场所,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进行传教或在公共场所进行宗教活动,或以反华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集会、游行、大型节日庆祝聚集等活动,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的任何集会,应立即停止,对于不听从劝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中国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为安全起见,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尽量减少出行的频率(包括回国或到第三国),出行前必须将出行及返校时间、地点等信息汇报给国际教学部,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一律认定为旷课,情节严重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提前与主管老师取得联系,解释不能返校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未经批准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外出的留学生在离校期间,不论身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都应自觉注意人身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一切违法及不利于留学生自身安全和形象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留学生必须每2周按规定时间在国际教学部签到一次。如无法按时签到,必须提前向相关老师说明原因,经批准方可补签。
第五十二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任何个人信息的变更,如护照号码、手机号码等,都应及时向国际教学部汇报,以免由于信息变化给学校和学生个人带来不便。
第五章 教室及实验室行为规范
第五十三条 上课期间不准随便出入教室,不准接打手机,禁止吸烟、吃东西、大声喧哗等。不得穿睡衣和拖鞋进入教室。
第五十四条 进入实验室或实习医院必须穿长袖白大衣,并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如:穿长裤、便鞋、携带手套、口罩、帽子等。不得佩戴任何饰物(包括项链、耳环、戒指等)。指甲要短而不染,长发束于脑后,不可头巾遮面。
第五十五条 应在教师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规范使用各种仪器及药品,禁止将危险品、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药品带出实验室。实验或实习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老师汇报。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或实习期间损坏物品或仪器,应及时向老师汇报,根据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六章 住宿规定
第五十七条 留学生必须按指定的铺位入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五十八条 留学生住进房间前需对房间配备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和管理人员提供的《留学生领用物品清单》进行对照,二者相符后在《清单》上签字。不得私自搬迁、拆卸、改装楼内设备、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
第五十九条 保持宿舍内外清洁,不得在公共场所张贴标语、图画及其它宣传品。不得将杂物堆放走廊、厕所、盥洗室等处。自行车或电动车等应按规定地点停放。
第六十条 照明电器或电路发生故障时,须报告学校维修部门,由维修部门安排电工进行检修,严禁自行拆卸或修理。
第六十一条 注意用电安全。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将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寓;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公寓内点蜡烛、烧煤油炉、酒精炉及废纸垃圾等物;严禁跨越阳台。
第六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高声播放收录机;严禁在公寓内演奏高音乐器;严禁在宿舍内抽烟、赌博、酗酒、吵闹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严格遵守留学生宿舍各项作息制度。晚上宿舍大门关闭后,学生须凭有效证件详细说明情况并登记,经门卫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六十四条 留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如有来访,须经门卫同意并凭有效证件登记后在指定场所会客。假期外出旅游或回国,不得将房间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管理人员因公务,有权进入宿舍内对住宿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留学生要积极配合,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
第六十六条 离开宿舍时应及时锁门。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防止被窃。
第六十七条 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外事处对此管理规定具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