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邀请国(境)外专家短期
来访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专家短期来校访问、交流、讲学等活动,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中心工作,提升学校教育对外开放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国(境)外专家短期来访是指来自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专家学者来校进行不超过三个月的访问、交流、讲学、科研合作、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邀请与报备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二级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及外国专家工作,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拟定年度计划。
第三条 邀请国(境)外专家短期来访应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实际需要来进行。邀请单位应认真审核来访者的资质、交流主题、讲座内容等。
第四条 被邀请人应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对华友好。
第五条 被邀请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专业水平,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熟悉了解本专业最新进展,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富有经验。
第六条 二级单位应在来访者进校前至少2周填写《蚌埠医学院邀请国(境)外专家短期来访登记表》,并附专家个人简历、讲座课件复印件等材料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七条 如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国(境)外专家的入境手续以及其他报批手续的,邀请单位须提前两至三个月启动相关事宜。
第八条 来校开展学术讲座的,须按学校学术讲座相关规定,在相关部门执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将来访情况向地方相关政府部门报备。
第三章 接待要求
第十条 短期国(境)外专家的接待工作遵循“谁邀请,谁负责”的总体原则。
由学校层面邀请的国(境)外专家,除特殊情况外,其接待工作主要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相关学院、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第十一条 在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外事规章制度和纪律及相关保密制度,内外有别,确保交流活动以我为主、目的明确。
第十二条 邀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来访专家在校期间工作、生活安排,确保其顺利开展交流工作,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来访期间不得安排与来访目的或行程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 总结及评估
第十四条 来访专家离校后一周内,邀请单位进行书面总结,并附相关影像资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
第十五条 注意事项
1.邀请单位应尽早与被邀请人联系,明确来访时间和停留天数、来访目的、行程安排、随行人员情况、经费来源、经费预算等事项。
2.经费来源中,由外方支付的,应填写“费用自付”;由邀请单位项目经费支付的,应填写具体项目经费来源;由其他经费资助的,应注明并附上有关支撑材料。
3.邀请单位有责任告知来访国(境)外专家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